一、本協議應適用於一方對另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採取或維持的措施。
二、本協議應適用於一方投資人在另一方於本協議生效前或生效後的投資,但不適用於本協議生效前已解決的本協議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投資爭端」。
三、本協議適用於任一方各級主管部門及該類部門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機構所採取或維持的措施。
四、一方可採取、維持或執行其認為必要的任何措施,以確保其重大的安全利益。
五、一方基於非任意與非不合理歧視的原則,且對貿易或投資不構成隱性限制,可於下列情形採取或維持對投資的限制措施:
(一)為遵守與本協議不相牴觸的規定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二)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三)為保護可耗盡的自然資源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六、一方基於審慎理由可採取或維持與金融服務有關的措施。該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為保護投資人、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忠實義務的人所採取的措施;
(二)為確保金融體系運作與穩定所採取的措施。
七、本協議不適用於:
(一)公共採購;
(二)由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
八、除下列情形外,本協議不適用於任一方的租稅措施:
(一)如一方投資人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租稅主管部門主張該另一方的租稅措施涉及本協議第七條的規定,雙方租稅主管部門應於六個月內共同決定該措施是否構成徵收。如該租稅措施構成徵收,則本協議應適用於該措施。
(二)如雙方租稅主管部門未能在六個月內一致認定該租稅措施不構成徵收,該一方投資人可依本協議第十三條及附件的規定尋求解決。 |
一、除了協議生效前已解決的爭端外,兩岸投保協議適用範圍涵蓋協議生效前後之投資。針對協議生效前已進入司法程序的爭議,原則上仍可循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爭端解決管道。
二、協議適用於各級政府部門及該部門授權行使公權力的機構,以確保協議的執行。
三、另為確保我國家安全及保持我政策措施之自主性及彈性,參考一般國際慣例,在基本安全、金融服務、政府採購、補貼或補助措施及租稅措施等事項原則上不適用投保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