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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發布日期:2013/06/21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簡介

壹、服務貿易之定義

     服務貿易係指「服務業的貿易」,由於服務通常不具實體,和貨品性質有異,為便於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協商彼此間的市場開放,WTO依照服務提供的方式區分4種服務貿易模式:模式一指服務的直接跨境提供,例如臺灣的設計業者透過網路、電話等方式提供在大陸的消費者設計服務;模式二指消費者到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消費服務,例如陸客來臺觀光;模式三指服務提供者至消費者所在地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例如臺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分行,此種模式即服務業的投資;模式四指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移動方式至消費者所在地提供服務,例如臺灣的銀行派遣臺灣員工至其大陸分行擔任經理,提供銀行服務(註:因本協議規定不涉及雙方勞動市場,該員工倘不擔任分行經理即需返臺,並非可留在當地找其他工作)。本協議即依據前述WTO之定義及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貳、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主要內容

     本協議內容包括文本(即條文)、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及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3部分。文本部分規範任一方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競爭、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特定承諾表則載明雙方相互開放服務業市場之內容,雙方約定採取正面表列,未列出之服務部門除雙方於WTO作出承諾且現已開放者外,則屬尚未開放。
     本協議涉及眾多服務部門,依據WTO之分類方式包括商業服務;電信服務;營造服務;配銷服務;環境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觀光及旅遊;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運輸服務及金融服務等。此外,考量兩岸經貿互動發展及業者關切,我方並未就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服務業作出開放承諾。

參、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我之意義

一、協助業者進軍大陸市場:大陸已從「世界工廠」逐漸轉化為「世界市場」,成為各國廠商兵家必爭之地,繼ECFA早收清單為我國廠商搶得灘頭堡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簽署更進一步協助我服務業者利用本協議之各項優惠,以更好的條件進入大陸市場。
二、促進融入區域經濟之整合:服貿協議之簽署將向外界放送兩岸經貿繁榮發展之強力訊息,加上臺星協議已完成實質協商、臺紐已近完成協商,可望激勵更多國家與我洽簽經貿合作協議。
三、有助推動貨品貿易協議完成協商: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後,雙方將可集中心力,加速貨品貿易協議之協商。

肆、政府協助業者因應市場開放之作法

     我方市場開放承諾內容均經過各服務業主管機關依據「衝擊極小化,利益極大化」之原則審慎評估後列入,預期可鼓勵更多陸商來臺投資,促進就業及刺激市場良性競爭。若國內業者仍因市場開放受到損害,我方除可依協議之相關機制積極與陸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外,政府亦將根據業者實際需要,採取適當措施協助業者妥善因應貿易自由化帶來之影響。

伍、國會監督與後續實施程序

     在協議簽署前,行政部門已依據立法委員之需要個別進行報告,並在協議內容較為具體後向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讓立法院掌握協商的進度。
     本協議將俟兩岸各自完成內部程序,自換文之隔日起生效。至於市場開放內容之實施時間,原則上將自生效日起實施,部分部門或將因相關配套措施需要較多時間處理而延後,惟均將依照本協議之規定儘速實施。

陸、未開放部門之處理

     考量服務業發展特性、兩岸管理體制差異及兩岸業者之需求,雙方同意參採WTO服務貿易漸進式自由化之精神,於本協議納入「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條文,規定雙方未來可在互惠互利之基礎上,經雙方同意,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故本協議生效後,倘雙方對於彼此尚未開放之服務業或仍維持之限制性措施,均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開放時,可依據本條文之規定再次進行磋商,磋商結果將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使兩岸服務業往來更加開放與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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