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保協議爭端解決途徑運用篇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壹、前言
依據海基會過去相關案例顯示,臺商在大陸發生的經貿糾紛依其發生的原因可歸類為以下幾種類型:包括合資糾紛、勞資糾紛、合同糾紛、土地問題、商標和專利問題、行政措施不當、司法不公正、判決結果不執行等類型。兩岸投保協議為解決上述臺商所遭遇之問題,乃依爭端解決的管道,區分臺商的爭議類型為下列二種爭端:
一、臺商與陸方政府間(P-G)的投資爭端
臺商如果遭遇陸方政府以公權力的不法或不合理對待,例如臺商的土地廠房被陸方政府違法徵收或以不合理的價格強制徵收,或者放任民眾圍廠滋事侵害臺商的財產權益,或於投資相關的行政程序中未提供臺商公正公平的待遇等,臺商可以依據兩岸投保協議的規定,請求進行協商、協調、協處、行政及司法救濟等方式解決,其中有關徵收補償金額過低的爭端,臺商還可以透過調解機制,由兩岸的投資爭端解決機構來調解合理的補償金額。
二、臺商與他人發生私權性質(P-P)的商務糾紛
當臺商與他人發生契約或債權債務的民事糾紛,例如被商業合夥人詐欺等,不論對方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臺商均可以依兩岸投保協議的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合意,選擇兩岸的仲裁機構,並可依仲裁機構的規則,選擇仲裁機構中具有公信力與專業能力的仲裁人,亦可在雙方當事人合意的仲裁地點進行仲裁。此外,臺商取得的仲裁判斷可依兩岸各自的相關法令,透過兩岸法院獲得認可與執行。
兩岸投保協議對於爭端解決的管道較以往為多,加上海基會原有管道仍繼續運作,對於臺商的保障程度較以往為高,但須注意的是,事前預防重於事後處理,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前,仍應審慎評估相關風險,以減少爭端發生的可能性。
貳、臺商與陸方政府間的投資爭端(P-G)
就實務運作而言,投保協議簽署後,臺商爭端解決可以訴求的管道較以往為多,臺商可在適用的管道內選擇其認為最適當的方式來解決爭端,茲將5種P-G爭端解決途徑說明如下:
一、 協商:投資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可先請求與投資所在地政府進行協商,投資所在地政府在當事人提出協商請求後,應本於誠信,積極地與當事人進行協商。
二、 協調:為避免中國大陸地方政府在處理爭端時,基於地方保護主義而發生偏袒情形,臺商可向陸方投資所在地政府的上級單位或各級台辦請求協助參與協調。由於投資所在地政府的上級單位或各級台辦較能客觀地處理投資爭端,有助於協助臺商處理投資所在地政府的偏袒行為。
三、 協處:政府為了保護臺商的權益,於兩岸投保協議中積極爭取到由政府出面協助臺商處理投資糾紛的機制。目前經濟部已成立臺商聯合服務中心,政府除提供臺商投資諮詢服務外,也負責協助處理臺商與投資所在地政府間的投資糾紛。透過雙方政府共同出面的協處,及定期追蹤檢討機制,可加速解決投資糾紛,有助於臺商的權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四、 調解:另外,有關臺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的土地、建物被中國大陸各級政府徵收的案件,針對投資人認為當地政府所給的補償不合理的案件,在爭議發生後的三年之內,提出透過「調解」機制解決之請求,經爭端雙方當事人合意後,提交兩岸的爭端解決機構來調解合理的補償金額。依據本協議之規定,雙方承諾將積極誠信參與調解,不得無故拖延。
五、 司法或行政救濟:臺商如願意將相關投資糾紛,透過當地的司法或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臺商也可依據當地相關規定提出行政覆議或訴訟等行政或司法救濟途徑解決。
參、爭端案例及解決途徑實例運用
案例一、土地徵收
劉姓臺商返回大陸老鄉投資鞋廠,砸下近500萬人民幣,廠房並座落於當地開發區中,後來該市政府強制徵地,且未發給任何補償。不僅如此,市政府還將被徵收之開發區土地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商,轉手牟利。眼看開發區高樓櫛比鱗次,對比之下,臺商原有廠房被剷平後大規模改頭換面,但臺商沒拿到半毛補償費,所有心血化為烏有。
可運用之爭端解決途徑
就本案而言,大陸當地政府強制徵地,未發給任何補償,已違反兩岸投保協議第七條徵收應給予補償之規定,而當地政府還將被徵收之開發區轉給其他房地產開發商牟利,亦違反兩岸投保協議同條徵收應基於公共目的的規定,臺商可依兩岸投保協議主張其權益。
因此,依兩岸投保協議第十三條規定,本案劉姓臺商可循下列5種途徑解決:(1)直接與當地政府協商;(2)請求由大陸當地政府地上級單位或各級台辦系統協調;(3)由我方經濟部臺商聯合服務中心與陸方聯繫窗口協處;(4)本案就徵收補償部分,經爭端雙方當事人合意後,可提交由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就補償金額進行調解;(5)依大陸當地法令循其司法或行政救濟解決。
就本案的情況,由於大陸當地政府違反兩岸投保協議,臺商可以先循調解以外之4種途徑,主張其權益,要求大陸當地政府撤銷對其土地之徵收,或給予適當的補償,即得先依兩岸投保協議第十三條之協商、協調、協處、或行政及司法救濟解決。最後即便大陸當局認定其徵收合法,臺商仍得主張就徵收補償金額部分進行調解。惟須注意的是,若劉姓臺商已選擇由行政或司法程序途徑解決,則不得再就同一爭端提交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調解。
案例二、圍廠事件
林姓臺商的某台資企業因在大陸與包商有工程款糾紛未解決,而年關將屆,包商與工人擔心沒錢過活,遂發動圍廠抗爭,不讓任何人員、車輛進出,不准林姓臺商離開,也不准出貨。林姓臺商屢次請當地公安協助,當地公安表示此非公安事件而置之不理。
可運用之爭端解決途徑
依據本協議第三條投資待遇第一款規定,當地政府應給予投資人及其投資充分安全與保護,本案林姓臺商遭包商及工人聚眾圍廠,影響公司營運,林姓臺商請求當地政府(公安)出面處理卻未見公安單位作為,若圍廠行為仍在持續進行時,臺商可立即向當地政府的上級單位或各級台辦系統請求協調當地公安處理。臺商亦可向經濟部臺商聯合服務中心請求協處,臺商聯合服務中心會即刻與陸方窗口聯繫,促其儘速處理。
案例三、商務契約糾紛
黃姓臺商於中國大陸設有工廠,並與中國大陸A企業簽訂交易契約,但A企業在取貨後卻遲不付款,經黃姓臺商催收,對方屢拒付款,除原本可利用的管道外,臺商可循何種途徑解決?
可運用之爭端解決途徑
黃姓臺商除原本可利用的管道外,在兩岸投保協議的架構下,特別納入商務糾紛解決機制,本案黃姓臺商與中國大陸A企業之商務糾紛,符合兩岸投保協議第十四條投資商務糾紛之範圍,若本案當事人雙方於契約中有明訂仲裁條款時,可依據仲裁條款之約定,提交仲裁解決;若未訂立仲裁條款,糾紛發生後,當事人雙方亦可協商提交仲裁解決。雙方並可合意選擇兩岸的仲裁機構在任何地點進行仲裁,取得仲裁之判斷,並可向兩岸法院聲請認可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