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應確保給予另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公正與公平待遇,並提供充分保障與安全:
(一)「公正與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應符合正當程序原則,且不得對另一方投資人拒絕公正與公平審理,或實行明顯的歧視性或專斷性措施。
(二)「充分保障與安全」指一方應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障另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的安全。
一方違反本協議其他條款,不構成對本款的違反。
二、雙方應加強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在投資中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依各自規定的時限履行與人身自由相關的通知義務,完善既有通報機制。
三、一方對另一方投資人就其投資的營運、管理、維持、享有、使用、出售或其他處置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在相似情形下給予該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的待遇。
四、一方對另一方投資人就其投資的設立、擴大、營運、管理、維持、享有、使用、出售或其他處置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在相似情形下給予任何第三方投資人及其投資的待遇。
五、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一方應逐步減少或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投資人及其投資的限制。
六、另一方投資人不得援引本條第四款的規定,要求適用本協議以外的爭端解決程序。 |
一、最低標準的待遇,包括「公平與公正待遇」及「充分保障與安全」。
二、納入「投資人保護(即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專款,明訂落實投資人及其相關人員之人身安全與自由保障之基本原則,並以共識文件進一步對外說明通知時限、對象及通報作法。
三、考量兩岸特殊性,現階段尚無法給予陸資完全的國民待遇(第三款)及最惠國待遇(第四款),現行陸資來台投資之規定與限制仍維持不變,雙方僅承諾要逐步減少或消除限制規定,並對前述限制規定的修改或變更,不可增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