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我國早期收穫清單之原則,以及我國同意中國大陸早收清單之原則。【貿易局】
【貨品貿易】
一、我國列入製造業早期收穫清單之原則:
係考量ASEAN+1全面生效對我產業衝擊,兩岸產業分工優勢互補,並參酌業界建議,針對我國重要出口產品項目加以檢討納入評估。具體而言,分別為
(一)產品競爭力夠;
(二)保護弱勢產業;
(三)競爭對手已享受出口至中國大陸低關稅待遇。
二、我國同意中國大陸早收清單之原則:
(一)非屬我方敏感弱勢之17項產業;
(二)陸方同意開放給我方之項目。
【服務貿易】
一、我國列入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之原則:
(一)我國具商業利益(大陸市場商機)、業者已提出要求(具急迫性)之服務業別,並考量該服務業別之敏感性、消費者保護、大陸市場規模等因素;
(二)大陸與其他WTO會員洽簽FTA承諾開放之服務業別,及其在WTO杜哈回合談判提出願進一步承諾開放之服務業別;
(三)我國在WTO承諾開放程度高於陸方之服務業別(含陸方未承諾開放);以及
(四)98年6月30日我國第一階段開放陸資來台(已正常化)之服務業別;至於尚未正常化之其他服務業別,在我方要求陸方開放時,倘大陸相對要求我方開放或正常化,可開放之服務業別。
二、我國同意中國大陸早收清單之原則:
(一)基於產業敏感性,不可對我業者產生衝擊,倘有衝擊,係在我國可承受範圍內。
(二)考量我國與中國大陸雙方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清單之平衡性,換言之,我國同意開放之服務業別數目,必須等同於中國大陸同意開放之數目。至於同意開放之服務業別,則可按照雙方個別需求,不必一致。
(三)不可涉及學歷證照採認政策。換言之,排除與學歷證照相關之服務業別,如專業服務業之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須具備高等學歷與專業證照之服務業。
(四)不進一步放寬自然人移動條件。換言之,不可涉及大陸服務業之一般藍領勞工或白領專業人士來台工作或執業。
(五)不可牴觸我國現行對中國大陸之兩岸政策,例如不可涉及政治意識型態或構成產業安全性與穩定性之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