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提報單位:經濟部(投資促進司) 113.7
聯絡人: 張文凱
電話: 02-23892111分機512
電子信箱: wkchang@moea.gov.tw
執行情形及協處機制之運作
一、背景說明
(一)「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於101年8月9日第八次江陳會談完成簽署,經雙方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後,已於102年2月1日正式生效。
(二)協議生效後,雙方依協議規定循兩會正式管道交換代位、爭端解決機構名單及聯繫窗口名單,正式啟動本協議項下之各項工作機制。
二、投保協議投資爭端解決管道
(一)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爭端解決(P-G):投保協議提供多元救濟管道,包括友好協商、協調、爭端協處、調解(徵收補償爭議)以及行政或司法訴訟制度等5種解決方式,投資人可尋求解決之途徑更為多元,投資人並可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方式或途徑解決。
(二)投資人間商務糾紛方面(P-P):投資人可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並選擇由兩岸之仲裁機構,例如:臺灣的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國際仲裁人士,在雙方合意的地點進行仲裁程序,投資人並可依相關規定聲請仲裁判斷的認可與執行。我方並於ECFA官網項下之「兩岸投保協議」專區,刊載「兩岸投資商務糾紛」仲裁條款範例,以利臺商於訂立契約時作為參考。
三、投資爭端協處機制
臺商遭遇糾紛時,通常在當地透過臺商會、台辦或海基會解決,協議簽署後,臺商糾紛透過上述管道仍無法處理時,則透過投保協議行政協處機制進行協處,因此複雜度亦較高。為解決臺商長期以來所遇到的經貿糾紛案件,雙方協處窗口自協議簽署後,已陸續受理投資人申訴案件,並送請對方窗口進行協處。同時透過每3個月召開協處工作會議討論投資糾紛個案,103年於3月、6月、9月、12月舉行,104年度於3月、6月、10月及12月召開4次,105年度亦於4月召開1次會議。
協議簽署後至113年7月底止,受理臺商投資糾紛案共計370件,每件均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其中202件送請陸方窗口協處,送協處糾紛類型以土地使用權55件(27%)最多,其次為徵收補償49件(24%)、行政爭議21件(10%)、法院程序20件(10%)。
已完成協處(結案)案件計125件(達成率62%),其餘協處中(未結案)案件計77件,除4件依程序書面通知臺商遭退件已列入失聯案件列管外,餘73件持續辦理臺商與陸方政府部門協調溝通中;陸方送我方協處案件則共計7件。
協處案件中,以臺商主要投資聚集地,如廣東省(31件,16%)、江蘇省(21件,11%)、福建省(22件,11%)、海南省(20件,10%)案件較多。
我方受理行政協處機制案件統計表
單位:件
期間
|
受理案件
|
商務糾紛
|
行政協處(新增件)
|
101/8~101/12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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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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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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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02/12
|
77
|
21
|
56
|
103/1~103/12
|
60
|
23
|
37
|
104/1~104/12
|
71
|
40
|
31
|
105/1~105/12
|
29
|
16
|
13
|
106/1~106/12
|
14
|
5
|
9
|
107/1~107/12
|
6
|
0
|
6
|
108/1~108/12
|
7
|
3
|
4
|
109/1~109/12
|
11
|
5
|
6
|
110/1~110/12
|
15
|
11
|
4
|
111/1~111/12
|
18
|
14
|
4
|
112/1~112/12
|
8
|
7
|
1
|
113/1-7
|
11
|
11
|
0
|
合計
|
370
|
168
|
202
|
四、結語
透過兩岸投保協議之簽署,有助於提升臺商投資權益制度化的保障。為落實協議之執行,將持續追蹤案件之處理進展,以保障臺商投資權益。經濟部投資促進司亦將持續辦理研討會,增進臺商對中國大陸投資法制環境之瞭解,並提醒臺商投資應注意法令之變動,及協助臺商做好投資前之規劃及投資後之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