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方開放內容:
1.開放項目:第二類電信事業3項特殊業務
(1)存轉網路服務:例如傳真存轉服務。電信業者租用專線或電路到用戶(企業或個人)處,讓用戶可將資料或資訊送至電信業者之(伺服)系統,電信業者再將資料或資訊轉換並送至目的地。
(2)存取網路服務:例如電話秘書服務。電信業者租用專線或電路到用戶(企業或個人)處,讓用戶可將資料或資訊送至電信業者之(伺服)系統,電信業者再將資料或資訊轉換後,供用戶取用。
(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電信業者設置網路設備(如X.25、Frame Relay 或ATM) 提供用戶(企業或個人)數據資料之通訊服務。
2.限制內容:陸資投資人必須在海外或中國上市之電信業者、陸資總股權上限不得超過50%及陸資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以上明列於開放承諾表中);另亦規範不得與我國第一類電信事業固網業者合資經營、陸資投資之企業須落實個資保護及至少取得ISO/IEC 27001及27011資安驗證等(將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附註之審查及管理原則中)。
(二)陸方開放內容:
1.開放項目:除WTO承諾外,陸方新增對我開放4項業務如下
(1)因特網接取服務(ISP)
(2)呼叫中心業務
(3)新增1個離岸呼叫中心福建省試點城市
(4)我方業者可在福建設立合資企業經營電子商務
2.限制內容:呼叫中心業務(持股不超過50%且無地域限制)、新增1個離岸呼叫中心福建省試點城市(可100%持股獨資經營),我方業者可在福建設立合資企業經營電子商務(我方持股上限不超過55%)。
(三)我方開放內容的考量:有關電信業務開放之規劃,政府係就兩岸電信服務業相互投資開放項目及審查管理配套措施,依分階段、循序漸進等協商原則,廣納產業界及學者意見,並綜合考量國人個資、通訊監察及國家基礎建設安全等因素,開放對國內產業影響層面較小,非敏感性且無涉資安疑慮之電信業務項目-第二類電信事業3項特殊業務。
(四)對我國電信就業市場影響甚微:截至102年5月31日止,經營服務貿易協議開放之3項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計21家業者(占第二類電信事業總家數約4.6%),相關員工數約為72人,且我方要求陸資不具控制力、陸資持股上限不得超過50%,同時我方亦未開放陸籍勞工來臺,對就業影響甚微。
(五)對我國電信產業的效益:
1.民國98年6月30日政府公告開放我方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不含網際網路接取),此次協議進一步放寬這3項業務可經營國際間業務(亦即特殊業務),期望服務更自由化與國際化,增進消費者利益。
2.陸方開放我方投資效益如下:
(1)因特網接取服務:我國業者可利用大陸廣大內需市場商機,增加營收與擴大我國通訊產業經濟規模,並可提供大陸臺商企業網路接取服務,提升臺商競爭力。
(2)呼叫中心:依通傳會99年10月函詢電信產業協會等回應意見,該項業務可因應臺商企業及大陸內需市場需求,服務大陸境內客戶,增加業者營收。
(3)離岸呼叫中心:現行大陸已開放21個試點城市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此次新增1點有助於我方業者提供臺灣或其他國家之客戶諮詢服務,增加營收並降低業者客服成本。
(4)電子商務網站:依經濟部商業司2012年11月「新網路時代電子商務發展計畫」,2012年臺灣電子商務產值高達新臺幣6,605億元,其中28.4%網站商店已進行跨境銷售,又以中國大陸為我國跨國經營的第1大海外市場,占78.4%;其次為香港及澳門(51.4%)。
(六)對我國電信產業的影響甚微:此次開放之3項特殊業務係屬少數用戶使用之服務,截至102年5月31日止,經營此3類業務計21家業者(占第二類電信事業總家數約4.6%);101年度此3類業務營收總值約新臺幣3.56億元(占第二類電信事業總營收約0.7%),對市場影響甚微。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