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99年6月兩岸兩會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ECFA服務貿易早收清單中,陸方只對我方開放11項服務業項目,效益有限。為進一步有制度的規範和保障兩岸雙方服務提供者的權益,擴大業者交流合作和市場規模,並減少限制性措施,兩岸兩會於102年6月21日簽署完成服貿協議。
(二) 服貿協議陸方承諾開放80項(非金融65項、金融15項),均超越中國大陸在WTO的承諾;我方則承諾開放64項(非金融55項、金融9項),其中37項屬新增或擴大開放陸資項目。協議簽署生效後,臺灣業者可以利用協議中各項優惠,以更好的條件進入大陸市場。大陸業者雖可依我方承諾來臺投資,但仍需依據我方現行法規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經審查通過後,才可來臺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