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與MOU

金融服務業納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好處為何?

【答:】

  1. 由於兩岸金融市場存有結構性差異,無論是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幅度,或是金融機構的家數、資產規模,均有極大的差距,所以兩岸金融市場開放相互進入的條件,必須有衡平性的考量,雙方應依據「加權對等」或「實質對等」的原則進行協商,才能創造互利雙贏的結果。大陸地區對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進入門檻的限制、業務經營的限制,已構成我業者在大陸地區展業的障礙,有必要透過「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談判來加以排除。
  2. 此外,由於兩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各有其對金融服務業市場的開放承諾範圍,為符合WTO精神,雙方未來如就市場進入議題進行協商,大陸方面允諾僅授予我金融業者之優惠措施,應該納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或其後續協議,才能豁免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實施獨惠我方之開放措施。
    (以上內容由行政院金管會提供)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與「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有何不同?

【答:】

  1. 兩岸MOU主要是針對兩岸金融監理機關進行資訊交流、資訊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等合作事項的書面文件,並不涉及市場進入議題。而ECFA主要是有關兩岸在貨品與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項目、投資保障,以及其他與經濟合作相關的議題。因此MOU是與兩岸金融監理機關間的合作事項有關,ECFA則是與兩岸間市場進入、經濟合作等議題有關,兩者的功能不同,但皆有於適當時機簽署的必要。
  2. 簡單地說,金融MOU就如同球賽基本入場券,兩岸簽訂金融MOU後,我國金融業者即可依據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入會承諾條件進入大陸市場。但進場後能否在包廂以較佳位置觀賞球賽,也就是替我國業者爭取更佳的經營條件,要取得超越中國大陸WTO入會承諾而獨惠我方的優惠措施部分,則必須等ECFA簽署後,中國大陸才能在不違反WTO「最惠國待遇」的原則下,實施開放措施。
    (以上內容由行政院金管會提供)

兩岸在協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金融業議題時,金管會的立場及規劃方向為何?

【答:】

  1. 由於部分中國大陸金融業者已公開表達有意願來臺設立分支機構,所以大陸也可能會將「金融業」列為ECFA協商議題,並要求我方對中國大陸履行我國在金融服務業的WTO入會承諾。
  2. 鑒於兩岸金融業市場開放幅度落差甚大,且金融業為關鍵性產業,對經濟安全及社會安定的影響甚鉅,故雙方應依據「加權對等」或「實質對等」的原則進行協商,才能創造互利雙贏的結果。
    (以上內容由行政院金管會提供)